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打造公平透明、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着力构建绿色建筑评价良性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发生运用行政权力干扰或者暗示项目建设单位选择评价机构等行为。
二、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具体评价活动中要优化资源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与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合理的技术服务收费价格,降低活动成本,禁止垄断或恶意哄抬技术服务收费价格。鼓励各评价机构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格局。
三、各评价机构不得开展与绿色建筑建设管理等影响公平公正的关联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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