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体幕墙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幕墙高度大于50米的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筑幕墙安全性报告,组织幕墙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安全论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今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建设单位
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是在建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于单体幕墙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幕墙高度大于50米的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建筑幕墙安全性报告,组织幕墙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专项安全论证。
除了住宅、机关、教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明确规定以外,通知还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或石材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顶棚、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或石材坠落伤害事故。
施工单位
应提供不少两年保修期
通知称,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两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并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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