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办法》(内经信办字【2015】249号),近期锡盟住建局以(锡建建[2016]177号)《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加强全盟预拌砂浆管理。
一、各旗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住建、国土、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我盟市实际情况,到2020年,预拌砂浆生产布局为:锡林浩特市4家,多伦县1家,正蓝旗1家,太仆寺旗1家,苏尼特右旗1家,西乌珠穆沁旗1家,东乌珠穆沁旗1家。
二、各旗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建设或先建后报。应严格履行项目报批手续,项目建设须在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报后报上一级住建部门报批,方可开工建设,杜绝随意建站、无序竞争、竞相压价等问题。对于已取得审批的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企业须在一年内建成投产,逾期未开工则撤回该项目审批。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办法》(内经信办字【2015】249号)的要求申请办理备案证书。盟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我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初审,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
四、取得《备案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在建设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可享受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各地应采取措施,鼓励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
五、已建成预拌砂浆生产的地区,中心城区新建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六、各旗县市(区)住建局要把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筑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等部门应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制度措施,加强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生产管理和价格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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