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建筑节能信息将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办法规定,三种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需节能评估。这三种情况分别是: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这些信息要如实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同样,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并不得降低建筑物节能标准。
此外,办法也规定,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规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物节能部分工程验收。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发表评论